作者: 文章來源: 發布時間:2023-07-17 09:09:41 您是第0位瀏覽者 字體大?。?span class="font">【 大 中 小 】 打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法》有哪些新的變化?解決了哪些問題?下面一起來學習。
一、行政處罰的定義是什么?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對此作出規定,至此行政處罰有了明確的定義。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與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2.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八十四條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否可以集中行使權力?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在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制度設計上增加了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將綜合行政執法上升為法律概念。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是否只能由公安機關來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對比原規定,增加了一類主體,即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五、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變化?
除原有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刪除了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十條
六、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七、行政處罰的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否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九、行政處罰管轄區重疊或者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十、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十一、對于其他行政機關的協助請求是否有協助的義務?
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十二、司法機關對于行政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于刑事處罰,但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是否需要退回?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十三、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是否需要沒收?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外,應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十四、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是如何計算的?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此之外,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十五、對于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罰款如何適用?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即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罰款適用擇重處罰的原則。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十六、哪些對象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十七、哪些對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十八、哪些對象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十九、對哪些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可以不予處罰?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二十、當事人有哪些情形,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二十一、哪些情形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二十二、行政處罰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二十三、實施行政處罰,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具有溯及力?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二十四、哪些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二十五、行政機關應當讓公眾知曉的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有哪些?
1.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2.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3.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八條